法律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主要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

  (一)成员资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体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情况。截至2000年3月,世界银行共有181个成员国,国际金融公司有174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总数达160个。中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5月恢复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

  (二)组织机构:理事会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一人组成。执行董事会是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办理日常重要事务的机构,现由24人组成。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政策,审议并决定贷款提案,向理事会会议提交决算审议、行政预算和年度经营报告等。1980年,世界银行集团设立了行政法庭,以便通过司法方式解决该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

  (三)投票权与表决: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自动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国际开发协会为50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一切事务均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分别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签约、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