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4项标准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形式,其不仅有效解决了合伙人因资金少问题,而且还因其经营形式灵活很受不少投资者睛睐。然而,在所得税处理上,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了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该按四项标准来确定: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通知》也提醒,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