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抵押不给予公证

  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当事人有妨害公证活动的行为时,拒绝给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时,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依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证材料真实、有效、充分的,会在申请十五日内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