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代理词

  1、首部。

  ⑴注明文书名称。

  ⑵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⑶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⑴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⑵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⑶诉讼程序。

  ⑷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⑸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⑴代理律师署名;

  ⑵代理词发表日期。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