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已经公证的遗嘱,还可能确定无效吗?

  案情介绍:杨守福与郭彩洁夫妇生有两子,长子杨大宝,次子杨小宝。1998年老两口购买了本单位房改房一套。2005年杨守福去世,该套房屋由郭彩洁一人居住。两个儿子轮换照顾母亲。2011年郭彩洁病危,为了去世后能把房子留给大儿子杨大宝,郭彩洁特意申请公证人员对自己的遗嘱进行公证。公证人员按照申请书和郭彩洁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当着郭彩洁和杨大宝的面进行了遗嘱公证。公证书内容为:我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房改房及房内的家具、电器,在我去世后由我儿子杨大宝继承。2011年6月,郭彩洁病故。杨大宝与杨小宝兄弟二人为母亲办理了丧事。2012年初,杨大宝搬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子里。杨小宝得知后,要求杨大宝搬出房子,两人平分房产。而杨大宝则拿出了母亲的遗嘱公证书。杨小宝无奈下将哥哥起诉到法院。

  律师说法: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专业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前提是将自己个人的财产在去世后进行分配。同时法律还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只要遗嘱进行了公证就是不可改变的。律师提醒,不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前提是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如一旦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这部分都是无效的。并不因为公证就可以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法院判定,房改房是在杨守福与郭彩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郭采洁的个人财产。因此,郭彩洁遗嘱公证书是无效的。杨大宝与杨小宝对父母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又均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父母遗产依法平等享有继承权。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