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质量法上的其他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的追偿权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