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拍卖人行道”背后是市场化误解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面对采访,有关部门的回应是“此举是为了照顾困难群体,同时让整个城市整洁卫生。”(5月13日《人民日报》)

  “城管拍卖摊位”的公平幻觉

  拍卖摊位,“优”胜“劣”汰,是种遵循市场逻辑的资源分配方式。从表象上看,城管部门奉行的是“看得见”的客观标准,少了人情、私欲的考量,规避了徇私舞弊的暗箱运作空间;在“多付多得”的机制下,摊贩们是在公平竞争。城管局声称拍卖体现“三公”,着眼点正在于此。

  但忽略了民生实际的“人行道拍卖”,注定只会是伪公平。它割裂了保护困难群体和城市管理间的契合,体现出民生情怀的稀缺、弱势保护上的价值偏差。

  众所周知,贩夫走卒游走街头,宁肯沿街叫卖,也不“固定门面”,就是为了省下昂贵的租金成本。竞价拍租,无疑是对摊贩们“卖无定所”意愿的违背。摊位价格在拍卖中被推高,必然会形成较高的“进入门槛”,付不起价者,只能是望“摊”兴叹,痛失自救的机会;而在竞拍中“脱颖而出”的摊贩,也是利益受损者,为了来之不易的摊位,得从微薄的摆摊收入中,挤出“膏血”来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得亦损,失亦损,在打着“照顾困难群体”旗号的摊位拍卖政策下,受伤的永远只是小摊小贩。唯一得利的,是实施“收费管理”的城管部门。□佘宗明

  “拍卖人行道”背后是市场化误解

  有关部门会奇怪,拍卖不是可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吗?难道市场不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这样的疑问其实反映了一个问题: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化不是行政管理退出那么简单。首先,在需要保障兜底的领域,市场化的手段应该谨慎使用。假如在面对需要保障的困难群体面前也采用市场化的拍卖手段,则不仅公平无从谈起,而且还会造成公信的流失——明明应该保障,怎么能最大化地获取呢?其次,即使在可以使用市场化的领域,市场化也不是管理完全退出那么简单,因为市场“接手”需要一些前提,而且市场也会产生一些弊端,这些问题,都需要管理来配套和调整。如果,没有城管部门的有效管理,没有商贩的自我规范,城市环境并不会因为拍卖就自动地变得整洁。相反,由于拍卖,占道变得“名正言顺”,由于高价拍得,商贩变得心无顾忌,或心有怨言,反而可能在经营过程中,更加缺少自我约束的意识,结果就可能制造出更多的污染、混乱,和社会摩擦。□乾羽

  先别一拍子拍死“城管拍道”

  的确,就法理上来讲,弋阳城管的这种做法实有严重的“非法”嫌疑,但我却并不赞同立即拍死而后快的做法。理由是:“城管拍道”一方面可以通向公共利益的协调,使摊贩和其他社区居民达致权利与利益共享的博弈后均衡,更重要的是,“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透过这形式妥否可容再论的“竞拍”,实质上它也为“执法者”城管和“违法者”找到了或可以法治名义实现“官民和解”的出路。且值得一提的是,公开竞拍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权力私相寻租的可能。

  在笔者看来,真正可视作问题,并亟待“城管拍道”作答的问题只有一个,也就是上文中争议的第一点。说到底,即便“有权拍道”的城管也只能靠在公众“给权在先”的肩膀上,这则是公众愿意与否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城管拍道”中获得实际的利益共享,以弥补自身公共利益经城管向摊贩们的出让出租,恐怕是没有人会答应的。反倒很有可能:联合起来拍死“失职”的城管——要么城管拍死“猖獗”的摊贩先。但假如不似门面业主反对的“人行通道还要自己掏钱”,也不似周边居民抱怨的“只负责收钱”——做好管理、负起责任,并很有自知之明地给有权共享利益的他们“送钱”——就从这次“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为利益共享开始,还会成进退无解的死结问题吗?我看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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