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律师过错赔偿责任的认定

  1.由于律师的过失而耽误诉讼时效的;

  2.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的;

  3.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还当事人;

  2.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的诉讼时效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五倍赔偿当事人;

  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当事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计算,一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10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民法典合同编》第10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