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教育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下面就几种主要分类作一介绍:

  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按适用与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只对教育行政约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外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外实施教育行为管理,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教育行政行为。如教育行政许可行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等。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外部教育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受案范围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2、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按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背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的行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教育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教育行政强制行为等。

  3、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

  按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教育行政行为。如: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机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再如:对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机关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等。

  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教育行政行为,即相对方的申请是教育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如: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批等。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均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在依职权行为的情况,教育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漠不关心,不当延误:在依中请的情况,行政机关对相对方的申请不予答复,均可成为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

  在行政诉讼中,对这两种行政行为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不同的。对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是该教育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作出的判决或是维持(即合法的行政行为),或是撤消(即违法的行政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则是相对方是否提出合法申请,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教育行政机关如何处理的。作出的判决是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

  4、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

  按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教育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

  羁束教育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机关没有自行选择、裁定的余地。例如教育行政机关审批高等学校,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名称、规模等审批,在这方面,教育行政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教育行政机关违反羁束的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后果。

  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一原则规定,而将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经验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

  应该说在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中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法律法规不可能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法都作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自由裁量也不是无限制的白由裁量,不能违反授权法的目的和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表现在诉讼上,对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