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方没有拘束力。导致教育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教育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教育行政机关不明确、不盖印章,使行政相对方在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无法对之中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教育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不同于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而被撤销的教育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教育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律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