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由那些要素构成,在学理界尚无统一认识。最早主要是“三要素”说。即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制裁,指违反法律规范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后又有“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构成。近年又有新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目前这几种见解并存,本书采用的是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说。

  1、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是从教育关系主体大量行为中总结、归纳、抽象、概括出来的,提供给人们如何行为的标准或准则的模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1)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授权性法律规范)如:《教育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即授权行为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可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比例)。

  (2)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义务性法律规范)。如:《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即规定教育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

  (3)不能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例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即规定主体不得作为。

  2、后果模式

  后果模式是法律规范主体发生了行为模式的行为后应获得的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分为两类: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对于合法行为给予的保护或奖励;如《教师法》中第七章就是奖励,它规定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表明国家对于合乎法律规范行为的赞许、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教师法》第八章、《教育法》第九章,都设专章规定对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否定性法律后果表明的是国家对违反法律规范所持的不赞许态度,是对违反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一定形式的责罚和制裁。

  应该指出,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模式应是密切联系,既可体现在同一个法律规范、同一个法律条文或同一部法中,也可体现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条文或不同的法中。目前我国有些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有不少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不完整,特别是不少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这一个要素,缺少相应的后果模式要素。这使得法律规范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执行。这是今后在教育立法中应注意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