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纠纷被告在国外怎么办

  如果被告在国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送达问题,原告要向法院提供对方在国外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由法官先和对方电话联络,询问对方意见,了解他是否同意离婚,能否回国亲自参加诉讼还是准备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及根据起诉书中的内容,了解他对财产和子女问题的意见。如果被告不能回国,则需要告知其办理相关的委托代理手续由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如果在国外的一方联系不上,或者原告也不知道具体的地址,那会非常麻烦,法院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外交途径也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则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然后法院缺席审理。提醒两点:被告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如果被告是外国人的,他的委托代理手续要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拿回国内做好翻译才可以;如果被告是中国人,那直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手续的公证即可。另外,国外的财产,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不予处理,离婚后双方可以到财产所在国另行解决。

  视情况而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法官不会判决离婚。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次起诉,而第二次起诉不存在特殊情况,90%以上都会判决离婚,第一次起诉加第二次起诉算在一起时间,快的话是3个月,慢的话是1年左右。

  《民典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