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婚姻公证如何办理

  涉外婚姻公证是指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未再婚公证、离婚公证。

  一、涉外结婚公证

  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结婚证原件。

  (注: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没有结婚证的提交单位或知情人(两名)出具的结婚证明。)

  2、二人同底两寸照片。(结婚证相符公证提交整本结婚证复印件三或四份。)

  3、公证费若干元,工本费若干元,译文费若干元(各地不同,有附件的附件也算1份或多份),公证处不同可能还可能收取调查费。

  二、涉外未婚公证

  未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书。

  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证件和复印件(A4纸)

  2、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

  未婚公证,申请人也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三、未再婚公证

  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再婚声明书,并提交本人居民身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

  特别提示:

  (1)未婚声明书公证、未婚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和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与原来的经过实体审查的公证书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2)声明人作虚假声明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2003年10月以前离境的当事人,办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当事人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证明,由公证处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证书。

  四、涉外离婚公证

  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办理未婚公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公证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4、当事人的身份证;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另外,很多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办理此类公证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户口;

  (2)外国人的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

  (4)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