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保存原始证据的方法是什么

  一、民事保存原始证据的方法是什么

  证据保全的关键在于保全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有条件的最好能全程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

  二、法官在执行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技巧

  由于证据保全的特殊性,容易给被告造成法院帮着原告与被告打官司的感觉,被告在保全过程中往往比较对立,但害怕被法院制裁,他也不直接与你对抗,想尽办法拖延时间,推说公司领导不在、出差,或者口头上答应执行人员会予以配合,却故意拖延,暗地时派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转移、毁损相关证据,导致证据保全的成功率不高。碰到此种情形,首先应充分发挥原告的作用,让其事先将情况摸透,将需要保全证据方位明确告知法院,届时,法院可以有的放矢地执行,不让被告有准备的机会;对于保全的证据涉及较强专业技术的案件,可由审判庭联系、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一同参加,必要时审判庭法官应随同参加证据保全;在财务帐册保全中,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或以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拒绝法院执行查封、扣押的,可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将相关书证进行复印、拍照、摘抄,并记明笔录,双方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