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合解程序

  破产和解的程序如下: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协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执行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保护债务人企业的存续,较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提高结案效率。在和解协议中,无论是延期清偿债务,还是减少部分债务数额,都要贯彻债权人一律平等的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再偿债期限和偿债方式上达成某种协议,使双方的损失小于破产的预期损失,这项协议就具有减少损失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