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迟延签发保险单的法律责任

  前一阵,一位范先生向我讲述了他的投保经历:“去年夏天,老邻居琳琳向我介绍说她在做保险。了解到我的工作经常需要出差后,就帮我分析说我的工作风险比较大,推荐买他们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我听了她的分析觉得很有道理,就当场签署了投保单,并按职业类别标准缴了保险费。她说过几天就把保险单给我送来,我也没在意。半个月后,我出差到医疗信诚人寿案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勇听取了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接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后,当即签署了该投保书。

  10月6日,陶勇根据信诚的要求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

  10月17日下午陶勇完成了体检。

  10月18日凌晨,陶勇和另外三个朋友在酒楼吃夜宵时,被人刺死。

  陶的家人是在翻遗物时才知道投保的事,所以到11月8日,陶勇的母亲(受益人)才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信诚方面在两个月后作出理赔: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合同保险金200万元。理由是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规定,认为陶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信诚人寿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况且附加合同规定“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小时起产生效力”,而在法庭审理本案时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说明他们已经签发保单并且保单生效期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本案的焦点就是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自10月17日陶体检完成到11月8日20多天的时间里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如果因此使得保险合同生效日难以确定,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