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个人信息遭泄露可索赔

  导读:23日起,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3日起,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gov.cn)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有什么关于消费维权的意见和建议,在4月30日之前,都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szm021123@126.com。

  梳理整个征求意见稿,发现有不少亮点,诸如,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网购七日内无需理由即可退货等。

  亮点1

  个人信息遭泄露可索赔

  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同意,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利用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营利性质的信息推送。

  如因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存不当,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亮点2

  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房屋、机动车、计算机、钟表、家用电器、手机、相机及镜头、家具、义齿、珠宝等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修理、医疗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因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商品或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提供无过错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而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瑕疵情况的,可以免除经营者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亮点3

  收货后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集会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的,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给予退货。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规定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无污损。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拆封查验商品为由拒绝退货要求。

  ■关注

  消协可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损害公共利益等侵权行为,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先行无偿受理。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增加消费者义务或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的;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权利的;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权利的;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解读

  “消费公益诉讼”让消协的功能不只是“炮轰”

  “这是消协的主动出击。”昨日,说起消协可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张维平律师拍手称赞,他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消协以往只是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有了这个规定,就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权。形象点说,以往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消协一般是通过点评、批评等方式进行“炮轰”,而现在,可以利用“消费公益诉讼”集合力量出拳,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张维平认为,由消协提请“消费公益诉讼”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消协作为专业性的维权组织,熟知相关维权法律政策及程序,可以提供更为专业及高效的服务,能恰到好处甚至是及时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二是消费者单个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由消协进行“消费公益诉讼”,可以集合力量,对不法商家形成威慑力,并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落到实处,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A

  遇到这些问题,这回有招了

  只要消费,就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咋维权?征求意见稿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也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武器”。

  ●想买心仪的车,却要加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家用汽车销售业的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车辆及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合同之外加价、强行搭售物品或服务。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由此发生的消费者支付的必要费用。

  ●吃个饭,自带酒水要加钱

  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消费者自带酒水为由加收各种费用;设置最低消费;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买到手的房子,面积却对不上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房地产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在合同约定以外加收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房屋维修和保养的义务。

  ●跟旅行社出游,需进店消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降低食宿标准等行程安排;强制、误导、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不得以游客未进店消费为由,降低后续服务标准或拒绝提供原定的服务。

  ●干洗的衣服被染色了

  从事洗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洗染前与消费者当面确认洗染物品的质量、价值状况,由于经营者操作不当、保管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及其他损坏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打折商品不给退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他法定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修理、重做、更换义务以及其他法定责任。

  ●给孩子报的培训班关门了

  征求意见稿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培训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消费者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擅自降低教学标准,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不能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的;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维修公司“小病大修”、“过度维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保证修理质量,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更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以次充好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等;不得采取欺骗或夸大不良后果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过度维修。商品修复的主要部件,从交付使用之日起应当实行保修,保修期限重新计算。

  B

  16种情形或受到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不能证明商品进货来源的;

  短缺商品数量、含量或者乱扣服务费用的;

  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未经明示提供不必要的服务或者增加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用的;

  擅自加价销售紧俏商品或者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提供商品和服务的;

  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骗取预付款或者应退而不退还预付款的;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应当退货、换货、修理、退款及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赔偿义务履行的;

  阻挠、拒绝、逃避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验的;

  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拒绝保值邮寄物品的;

  商品标签不按国家规定标注的;

  不按照约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新文化记者王小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