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纷争调解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发布日期:2004-8-27
执行日期:2004-8-27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15、19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30710号函准予备查
第15条调处中心处理争议事件,得洽请下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或提供必要资料,或函请金管会协助办理:
一、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三、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托买卖之证券商。
五、受托保管机构。
六、其它证券及期货相关机构。
第19条本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经金管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