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1-4-28

  执行日期:1991-4-2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本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五章监事会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七章外汇与税务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领导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第二条公司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运用灵活多样形式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与稽核。

  第四条公司设于北京。

  第二章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和美元3千万元。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自有资金的投资业务;

  (二)吸收信托存款;

  (三)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

  (四)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

  (五)对公司投资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企业发放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周转性贷款;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

  (七)人民币债务担保及见证业务;

  (八)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

  (九)融资租赁业务;

  (十)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征信调查、咨询业务;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

  第七条公司经营下列外汇业务:

  (一)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业务;

  (二)境内、外外汇信托贷款业务;

  (三)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业务;

  (四)境内、外外汇信托投资业务;

  (五)境内、外外币借款业务;

  (六)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七)以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

  (八)外汇担保及见证业务;

  (九)国际融资租赁业务;

  (十)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人民币配套业务;

  (十一)境内外汇放款;

  (十二)接受外汇投资、放款、租赁、担保项下的外汇存款;

  (十三)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八条公司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核准的范围内经营当地法令所许可的业务。

  第四章董事会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委派董事,即光大公司委派6名董事,海外贸易公司委派2名董事,其他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和第一副董事长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推荐,另一名副董事长由其余各股东轮流推荐,董事会任命。

  董事长、第一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4年,上款所提另一名副董事长的任期为两年,经各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4/5多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审定公司的业务方针及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和盈利分配方案;

  (四)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五)审查公司职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的终止、解散;

  (八)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九)公司接受新的股东;

  (十)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十一)审议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4/5(即9名)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办首席监事1人,监事4人组成。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主持。经两名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如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经营中有重大问题,监事会可随时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察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贯彻公司业务方针的情况;

  (二)审核公司年度决算报告;

  (三)调查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二年改任一次,首席监事和监事任期均为二年,可以连任。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至4名,董事会任命。

  第十八条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公司,对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经董事会审查通过的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规划,负责处理日常业务活动;

  (二)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负责任免公司各部门经理和各分支机构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董事会就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提出报告;

  (五)提出机构设置方案;

  (六)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在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一名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职务。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七章外汇与税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营其外汇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纳税。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存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统计等报表;并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款记帐法并实行外币分帐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人民币帐户记帐本位币,美元为汇总的外汇记帐本位币。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附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报告。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先利后税的原则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3个月内按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做出盈利分配方案后,先由公司按国家有关的财政制度,预留各项基金,再进行股东红利分配,并由各股东各自纳税。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交纳各种税费,提取各项基金。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公司职员进行管理。公司实行聘用制,对公司职员的招聘应按照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公司制订业务人员招聘规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外的高级职员的聘请、工资待遇、培训、津贴、差旅费标准等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将成立工会。工会将代表职工的利益,教育职工做好本职工作,鼓励职工钻研业务并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