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正「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金管证四字第0940000935号

  发布日期:2005-3-7

  执行日期:2005-3-7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000935号令修正发布第44、45条条文

  第44条保本型基金依有无机构保证区分为保证型基金及保护型基金。保证型基金系指在基金存续期间,藉由保证机构保证,到期时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证之基金;保护型基金系指在基金存续期间,藉由基金投资工具,于到期时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护之基金。

  保护型基金无保证机构提供保证之机制。

  保本型基金之保本比率应达投资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增加保本型基金投资效率,得以利息或未保本之本金从事国内外集中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证券相关商品交易,并遵守相关规范。

  第45条保证型基金应经保证机构保证,保证机构并应符合经本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者。

  保护型基金,除应于公开说明书及销售文件清楚说明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外,并不得使用保证、安全、无风险等类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