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批理财规划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理财规划师和秘书标准系新修订标准,原标准相应废止;芳香保健师标准系试行标准。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第十四批理财规划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备注
12-07-03-04理财规划师(2006年版)修订
23-01-02-01秘书(2006年版)修订
34-04-03-06芳香保健师(☆)修订
注:☆号表示新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