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社会保障部规范技师学院管理

  劳社厅发[2006]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要求,现就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附件:1。技师学院备案表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填写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填写日期:年月日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主管单位

  学校负责人、学校地址、邮编和电话

  在校生数(人)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人)

  本年度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及以上培训数(人)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实训基地面积(平方米)

  高级工学制班

  预备技师学制班

  技师学制班

  具有高级职业资格

  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注:此表可加页。

  附件2:

  填写单位(盖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填写日期:年月日

  学校名称

  高级工学制班专业

  预备技师学制班专业

  技师学制班专业

  与专业对应的合作企业名单

  注:此表可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