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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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

  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结合煤炭工业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

  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

  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

  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

  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

  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

  定。

  第五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

  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

  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

  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

  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

  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

  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

  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

  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

  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

  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有无拖欠、

  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调剂资金的

  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

  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

  专户,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职工缴纳的个人

  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无少记、漏记保险

  金和未按规定计付利息等现象;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

  人应得的保险费用,有无拖欠、少发或擅自提高支付标准、增加项目发放

  保险费用等问题;

  (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规定的运作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障基

  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投资、经商、购买股票或购置非国家发行

  的债券等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

  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九)有无贪污、私分、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收支的下列

  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预算是否坚持收支平衡、勤俭办事、

  厉行节约及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提,

  有无擅自提高计提基数、计提标准计提管理经费等问题;

  (三)管理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

  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挥霍浪费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

  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费用支出的问题;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

  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九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

  支预算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

  第十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送

  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也可以实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

  式。煤炭工业部审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

  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

  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

  当认真研究,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