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质检就该“有罪推定”

  记者获悉,四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家标准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该标准,对于问题产品,不但检出问题的批次要下架,与该批次相同厂家、品名、型号的所有批次产品都将“临时下课”,直到厂商出具合格报告为止。另,有关部门将只对抽查不合格的结论负责,而对抽查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负责出具“合格”结论。

  正如专家分析,某一批次的食品出了问题,以该批次同一生产线制造的另外批次当同担嫌疑,下架的就不该仅是一个批次;抽检不是全检,对于抽取的样本,只要有一个不过关就足够下“不合格”结论,但即使所有抽检样本合格也无法确认该批产品都“合格”……其实,如此浅近的推理,如此显见的漏洞,不待专家,普通人士均易察出。新标准的“严”,刺出了现行标准的疏。

  现行抽检标准,只要抽查合格,同批的其他产品就可普天同庆,个个贴上“合格”的标签,个个都预设为“无罪”,在司法领域艰难推行多年仍遇重重阻力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质检行业却已是大行其道好多年。而消费者对各色产品,尤其是食品的感观却完全相反,“毒大米”、“苏丹红”、“瘦肉精”、“问题奶”……让人对食物普遍产生“有罪推定”情结。不论广告如何诱人,也不论包装上的红花奖状多么耀眼,只有吃进去不吐不拉不晕不倒不死,才能最终证明为“无罪”。新规则规定有关部门不负责出具“合格”结论,既是为舆情所染,亦是为自身声誉计——谁都不敢拍这个胸脯。

  有人辩解,我国现行抽检及免检制度参照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事实上,国外的相关制度也非铁板一块,我们选择的只是其中最省事的。同时,某些发达国家在此处的疏阔快捷,有彼处的绵密繁复来制约,比如强大的舆论力量、严酷迅速的惩罚措施、成熟的消费者维权体系……羊从这只笼子里跑了,还有更大的羊圈圈着。而我们,羊圈不扎牢,羊跑了又没人去追,结果是羊跑得一头都不剩,还一脸纳闷地问:咋国际先进经验就是不灵哩?

  在相关配套尚不完善的今天,我们的许多做法无法潇洒轻松。宁愿在源头控制上作一些硬功夫,宁愿在观念上保守一点,看起来笨一点,功效或许会更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