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消保法撑起的大伞

  又到了一年一度3·15。今年的特别之处在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一天正式实施。

  为了改变消费者在维权时的弱势地位,新消保法完成了对施行了20年的老消保法的“大修”。包括进一步完善了“三包”、“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明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在网络购物等领域,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以及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加重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等。

  尤其与时俱进的是,针对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的蓬勃发展,由于消费者和商家间信息不对称,易造成消费纠纷的情况,新消保法规定此类消费享有无需说明理由的“七日后悔权”。

  而对长期的老大难问题,比如消费者在购买住房、汽车、家电、装饰装修等耐用商品或服务时,遭遇“货不对板”情况时,按照老消保法,想要维权,消费者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商品存在瑕疵,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缺乏专业知识,消费者要举证十分困难或者根本无法举证,维权之路往往就此夭折。对此,新消保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法的作用,最高法已经提前部署,要求各级法院学习贯彻实施好新消保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出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尽快实现消费者权益。相信昔日消费者“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维权难题,会逐步得到改变。

  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市场失信以及各种失范,除了法律手段,政府之手也不可或缺。一些带有共性的维权事件之所以一再重演,与相关监管手段不尽完善以及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到位不无关系。新法只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新的起点,不可能一蹴而就,重典的背后,政府的监管之手宜发挥强有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