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包厢设“最低消费”是否属“霸王条款”

  进入包间得知这里有最低消费、饭店只提供收费的消毒餐具、遇到“霸王条款”店员改成口头告知规避责任、菜单上只有数量没有重量,甚至不少菜品写的是“时令价”……

  在大家日常“下馆子”时,是否还是遇到过上述问题?昨天,市消保委公布了苏州餐饮服务业消费体察报告,发现不少餐饮店霸王条款依旧,哪怕是一些高档的餐厅,也同样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包厢设“最低消费”是否属“霸王条款”

  长期以来,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服务费”等经营行为一直普遍存在。不少餐饮企业认为,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权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并且从企业经营成本的角度考虑,包厢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大堂,消费环境也更好。

  不过,消费者对此并不买账,由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进入餐饮企业消费,消费多少是消费者权利,设置了“最低消费标准”,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这一情况,苏州市“3·15”律师志愿团认为,企业确实享有经营自主权,但这个“自主权”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对于消费者来说,餐饮企业设置了最低消费标准,加收服务费等经营行为,如果消费者事先无法选择,进店后被告知,依据中国人的社会习俗,消费者明明心里不痛快,但依然会勉强继续消费。”律师志愿团觉得,这里的关键点是“事先明知”。

  如果消费者“事先明知”某饭店是设置“最低消费”,那么,消费者在消费前就会做出判断或选择,“消费”或“不消费”,或换一家店消费;如果消费者是被迫的,内心因习俗、面子勉强消费,这都是侵犯消费权益的行为。另外,如果餐饮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一个区域形成普遍的习惯,所有的饭店都设置了“最低消费”,那不管消费者是否“事先明知”,都是“霸王条款”。

  结论: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达到“事先明知”或“告知”。如果遮遮掩掩,搞一块小的“店堂告示”,达不到消费者“事先明知”或“告知”的效果,就是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