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酱鸭配料表中标注含药物,北京市一超市被诉10倍赔偿

  苏先生在北京市某连锁超市六里桥店购买了5袋酱鸭,回到家后发现,酱鸭的配料表中标注含有党参等药物。苏先生认为在酱鸭中添加药物违反了有关法规,将该超市总店及分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并给予10倍赔偿。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苏先生诉称,2009年11月4日,他在某超市六里桥店购买了5袋酱鸭,每袋酱鸭的价格是27.8元。苏先生在食用时发现,所购酱鸭的配料表中标注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在普通食品里的药物——党参、黄芪、当归。于是,苏先生多次与酱鸭的生产厂家沟通,对方称生产的酱鸭没有质量问题。

  此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六条等规定,苏先生将该超市总店及分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物款139元,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1390元。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苏先生所诉涉案商品的供应商具有合法的资质,在供货时向超市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检验检疫报告,所以不存在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原告主张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市在采购涉案商品中已经审核了供应商的供应资质和商品合格报告,尽到了采购者合理审查的义务,原告认为超市明知不合格商品仍销售,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另外,此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所以,不同意苏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