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2006年、2007年、2008年的账簿、会计凭证、发票、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逾期不提供的,将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深国税稽告2009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国税检通一(2009)B03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深国税稽责字(2009)B007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黄相安

  税务登记证号

  440300766368853

  企业名称

  序号

  1

  深圳市晟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需送达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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