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设计制作虚假食品广告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