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哪些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实行一裁终局的案件: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事仲裁,主要区别是:
(一)仲裁组织不同
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而民事仲裁组织由有关部门的人员、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以有关知名人士组成。
(二)主体地位不同
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双方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劳动关系中地位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仲裁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