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环境保护法征环保税则不征排污费

  第四十三条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征收的费用,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收费。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以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本法只作原则上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1款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第1款还明确规定“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相比修订前环境保护法第28条中的“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更加强调“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和国务院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将不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