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宿迁出台环保准入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近日出台了《宿迁市乡镇工业项目环保准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源头上规范乡镇工业项目的环境管理。

  《规定》从区域准入、行业准入、环境质量准入、民意准入、污防准入5个方面设置了乡镇工业园区“五大环保准入门槛”并明确规定:各乡镇引入工业项目应符合乡镇规划产业定位和工业布局,不得随意布点;同时引入项目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淘汰现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同时,《规定》还列出了乡镇工业集中区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的名录,涵盖了七大类重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行业,包括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制革、电镀、垃圾焚烧等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排放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和一氧化碳、氯气、氟化氢、硝基苯等无机、有机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废旧资源回收再加工项目,特别是废电子、废电瓶、废电器产品、废塑料、汽车拆解等。

  此外,《规定》明确了监管办法和责任追究,要求在各县(区)政府,县乡两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环保部门对乡镇工业企业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增加现场检查的频次,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引进、审批和建设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的项目依法交办、曝光和查处。

  据悉,对擅自引进列入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名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宿迁市生态环境损害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干部生态环境实绩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