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市人大建议: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负主要责任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报告指出,水土保持是生态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负主责,特别是乡镇街道承担着具体落实责任。为此,建议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增加有关内容,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实行最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实施以水土保持规划为基础的规划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协助水行政部门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企业、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开展水土保持法制和科普知识宣传,劝阻和举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报告指出,为了在编制开发建设类规划时严格执行竖向控制要求,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避免深挖高填,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从源头防治水土流失,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增加有关内容,修改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根据本市用地竖向控制标准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时附具水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