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生命让道不能仅仅靠处罚

  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日前开始征求社会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留10日。

  几天前,沈阳一男子持刀逼停救护车事件引起社会广泛争议。这件事虽然是极端特例,但救护车、消防车在执行任务时举步维艰、寸步难行的现象并不少见,也因此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甚至悲剧的发生。

  长期以来,公众都认为法律缺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因。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处罚规定,不避让甚至阻碍救护车通行通常只是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行为成本如此之低,自然有人不把救护车当回事,甚至因此而产生一种“破窗效应”,越来越多的人不惮于与救护车抢道。事实上,无论是从行为性质还是行为后果来看,不避让救护车都是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嫌犯罪。正因如此,将这种恶习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不仅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而且能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对拒不避让救护车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当然会产生威慑作用,但决不意味着救护车从此就可以畅通无阻。一方面,不避让救护车不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一种集体无意识行为,此项规定在执行时可能将面临一个“法不责众”的问题,执行成本和取证难度较高;另一方面,有些时候司机不是不想让,而是没有足够的空间来让。在城市交通较为拥堵的路段或者上下班时间的小区附近,正常通行都十分艰难,更别说为救护车让出一条道来。

  任何一种不良现象,其实都有一定的社会根源,都是多种因素积累的结果。网易“另一面”专栏曾做过一期专题,总结了6个车主不避让救护车的理由,譬如“没技术,不会让”。避让救护车是一个技术活,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如何在拥堵时给救护车让道”是驾校必修必考科目,而我们的驾校从来不教这些内容。有些国家规定“左车向左、右车向右”,方便易行,而我们只说“让行”,却没有具体操作方案,往往是越让越乱。再譬如,因避让而产生的违章是否该免责,也是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

  不避让急救车辆,其实和“中国式过马路”有类似之处,都与民众素质有一定的关系,但又不完全是素质问题。对于这类行为,法律只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严厉惩处是必要的,但在严厉惩处之外,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否则,处罚再严厉,也可能无法保证急救车辆通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