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表呼吁修改治安法,对虐待动物者罚款或拘留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3月11日在京表示,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处罚的范围。

  “近年来,社会上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仅2014年,就出现数十宗在公共场合严重伤害动物的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全国人大代表、XX大学副校长罗某某说。

  他介绍,如2014年10月16日,浙江温州江心屿景区,四五名青年男女笑着用美工刀将一只活猫剥皮取乐,猫咪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令景区游人胆战心惊,不敢久留;2014年10月,广东佛山街头出现“乞丐”伤害骆驼用以乞讨现象,骆驼四肢从膝盖处被截断,其状触目惊心,致多位路人报警求救。

  罗某某说,同一时期,同样情形也在广州、深圳、温州、绍兴、厦门、福州、九江、合肥等地出现,所牵骆驼或被截肢、或有其他残疾,伤害严重。2014年9月,汕头市区一辆汽车在车尾拴着一只狗残忍拖行,致使被拖犬只血肉模糊。

  罗某某说,在这几个事例中,虐待动物的行为均以图片、视频和文字等方式记录,通过网络传播,引起广大公众的极大反感、不安、愤怒和抗议,要求通过立法制止虐待动物行为、抑制社会暴戾之气、营造和谐社会的呼声日益高涨。

  早在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火碱泼洒北京动物园黑熊的行为就曾引发社会谴责。公众对我国没有法律惩罚此类虐待动物行为、而只能以毁坏公共财物罪名起诉被告的作法,表达了强烈的质疑和批评。

  此后十几年,针对日常生活中大量虐待动物的现象,如当街残杀狗、猫等家养动物;公开进行血腥的斗狗、斗牛、斗鸡等表演(有的还伴有赌博);过度驱策竞赛动物和工作动物致其死亡;对猪、牛、羊等家畜活体注水增重;残酷的驯兽及动物表演;活熊取胆;滥用实验动物;野蛮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等,社会上要求立法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呼声持续不断,越来越强烈。

  “虐待动物的行为和现象也间接造成社会安全方面的隐患。”罗某某说,事实上,虐待动物的行为与人类社会中暴力犯罪的行为不但相似,而且可能有类似的心理特征。“对动物随意施加伤害,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对于我们社会的公共安全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隐患。”

  罗某某在提交人代会的《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尽快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及未制定前尽快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处罚的议案》认为,先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处罚虐待动物行为的条款,除了可以适时填补相关领域因无法可依造成的缺漏,并为将来制定更完善的动物保护法积累经验,更有助于建立文明健康的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调查显示,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的法律,许多国家还将虐待或伤害动物行为视为犯罪,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和惩罚。

  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先后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相关规定,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处以从罚款到监禁不等的处分。比如,2014年10月25日通过的澳门《动物保护法》对遗弃动物的行为处以五千至四万澳门元的罚款;虐杀动物更被列作刑事犯罪,最高监禁三年。

  罗某某等代表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中,增加“有下列虐待动物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这些行为包括遗弃、饿死家养动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暴打、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在道路上拖行或高空抛摔等方式伤害活体动物的;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打斗、比赛来牟利或娱乐的等。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莽某11日表示,人们对虐待动物的行为熟视无睹,似乎动物的命运就该如此。这种态度导致虐害动物成为一种阳光下的罪恶。要保障动物不受虐待,并且在人的管理下能够得享一般的生活,就应该制定“反对残酷虐待动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