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保部门未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追责

  昨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议稿)》进行评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某某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环保咨询专家、有关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围绕如何加强从源头治理,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该怎么担责、如何强化对环保部门及排污者的监管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如何落实责任追究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认为,“前几年的‘双转移’,把产业都转移到上游,同时带动了污染的转移,大部分污染通过上游到下游。污染标准的制定,上游的标准应该比下游更加严格”。他说,“我们每个城市的取水口都移到了上游,到别的城市取水,大家都觉得污染不关我事,如果把取水口都建在该城市的下游,那么大家才能意识饮用水的污染问题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才会去关心污染的排放问题。”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该如何担责?朱某某表示,对环保的违法违纪案件应该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情况,应该追究环保主管部门责任,“不能什么都等媒体曝光”。

  中山大学导师李某某表示,“除了追究环保主管部门责任,对其他部门尤其是与环保密切相关的部门应负的责任也应该明确规定。”而对于污染企业,有专家表示要提高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往往高污染的企业同时也是高收益的,处罚力度不到位作用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