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环保弱在哪儿?

  统筹城乡发展、破除二元结构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主题。事实上,在环境保护领域,历史上也客观存在着重企业环境管理、重工业污染防治、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而忽视农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忽视农业面源治理、忽视农村环境面貌改善的二元结构问题,严重影响城乡生态环境的统筹发展。农村环境保护与城市环境保护相比,在地方立法、制度建设、经费投入、规范管理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环境二元壁垒。

  在立法重点上,我们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还是局限于企业、城市与工业,有关农村、农业方面的环境法律法规并不多,《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对农村环境虽有涉及,但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特别是目前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如农业面源控制、农药污染、畜禽养殖等还存在立法“空档”。虽然环境政策制订者的初衷并不想偏离农村,但现实却始终无法多方兼顾。在机构建设上,省级环境管理人员明显多于省辖市,省辖市明显多于县(市、区),越往基层人员编制就越少,乡、镇、村的管理人员最少,而环境管理的地域空间却随着管理的延伸,范围越来越大。因此环境管理很难向乡镇、农村延伸,一些地方出现“无人管、管不了”的尴尬局面。环境恶化得不到尽快控制,又反过来加重了农村环保工作的任务。在环保投入上,通过创建园林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城市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活动,城市的环保投入不断增加,环境质量呈现恢复转好的态势,但广大农村除各种创建示范点有少量投入外,有些地方连正常的工作经费都难以保障,小城镇和乡村聚居点十分落后,脏乱差现象突出,严重滞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在环境管理制度上,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老三项”、“新五项”环境管理制度,其核心都是以工业、城市、企业为立足点,以农业、农村、农民为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还很少。在环境政策执行上,农村环境经常被忽视。如为解决城市污染企业扰民问题,许多城市相继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理念,用出让污染企业现有土地的方式,实行污染企业搬迁,实施“退二进三”,大量的污染企业就像当年的知青上山下乡一样,不断涌向农村的广阔天地。事实上,这种污染转移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乡镇企业快速发展时期就已经开始,后来愈演愈烈,慢慢改变着城乡污染的格局,恬静的乡村逐渐被污染侵蚀。

  总之,现有的环境保护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忽视了最大区域的农村、最脆弱的农业和占人口最大比例的农民。环境问题对农村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是非常大的,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交织,不仅侵蚀瓦解农业基础地位,影响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而且威胁到他们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弱小的农村、弱质的农业和弱势的农民已经成为环境问题的重要受害者。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必须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加快调整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要从宏观战略高度,把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考虑,同步推进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同步推进城乡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着力形成农村支撑城市、城市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良性优化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逐步趋向良性循环;要按照城乡发展的非均衡性,破除重城市轻农村、先城市后农村的思维定式和工作惯例,从城乡分割、差别发展转向城乡互通、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环保平等,改变农村环境保护的被动、从属、次要地位;要将工作重点逐步向农业转移,基础设施要向农村逐级延伸,公共服务向乡镇覆盖,生态文明向农民辐射,实施向农村环保倾斜的环境政策;要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资源观念、生态伦理以及科技水平、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政策导向等方面实施积极的环保政策;要加快实施农村小康建设环保行动计划,力争在最短的时间,使农村现在的水源地保护、垃圾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一些重要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