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护环境应用好查封扣押权

  日前从环保部获悉,为了细化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将有50多个新文件出台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政策。目前,与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和停产限产措施,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四项政策已制定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新政策,企业如在重污染天减排不力,其排污设施可能将被“查封扣押”。

  此次环保部基于法律的授权,制定了《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从实施范围、使用程序等方面对查封、扣押排污不力企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环保部门用好查封、扣押这一手段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可以更好地为环境保护出力。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行使,且不得委托。在环保法修改以前,法律并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因而在以往的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既要在履行环保责任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寻求平衡,还得面对法律规定弱化带来的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从而造成了执法的被动与尴尬。当环境污染的领域从地表、水域拓展到空气,呼吁保护绿水青山蓝天的声音日渐强烈时,有些公众将环境污染的责任归咎于环保部门执法不力,环保部门对此有苦难言。正是为了改变这一不利局面,国家才对环保法进行了修订,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主动权,其中,查封、扣押权在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得到了明确授权。

  查封、扣押权作为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能实现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用不好则可能带来双输。这就需要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等相关法律,严格依法执法,既不能怠于行使职权,也不得滥用职权。在用好查封、扣押权的指导思想上,要以保护环境为第一位,任何有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都应严肃查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使环境污染的危害降到最低。

  要确保环保执法的查封、扣押权得以有效实施,一方面,要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灵活掌握法律及《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的规定,能够排除各方干扰,敢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确保查封、扣押既合法又合理;另一方面,地方党政领导要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理念,支持环保部门依法执法,帮助环保部门排除执法中的各种阻力,这也是新环保法的要求之一,环境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