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原属于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在后劳教时代如何处理原《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所确立的十类违法行为。目前学术界主流观点有两种,即“保安处分说”和“二元分流说”。

  保安处分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以行为人具有反复从事犯罪的危险性为前提,针对行为人的个别性,基于特别预防的思想而对具有再犯危险性的行为人进行隔离、改善以及治疗等处分,以代替或者补充刑罚的处分措施。主张“保安处分说”的学者认为,通过对先前劳动教养规范的违法行为以治安处分对其进行矫正、治疗和教育,从而实现刑法的善治。而主张“二元分流说”的学者认为,应将原有劳动教养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违法行为一分为二,分别作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处理。

  而实际上,前一观点可能忽略对再犯危险性进行预测,容易异化为新的劳动教养,因此不宜采用。后一观点将部分违法行为作犯罪化处理,容易导致犯罪的扩大化。《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确立的十类违法行为中有七类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可以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化处理,而对其他三类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