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环境保护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此项修订不仅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