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

  新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