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邪教宣传判刑标准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

  1、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3、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私自建立邪教组织,拉拢更多人参与自己建立的邪教组织;

  2、邪教组织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哄骗民众,甚至破坏公共财产,严重影响到人民的生活;

  3、为了扩大组织的规模,通过教唆、怂恿、威胁的手段增加组织人数,若是不同意加入者还将遭到殴打;

  4、利用邪教思想,煽动组织的人去做违法犯罪行为;

  5、通过手机、电脑、音响等网络通讯的工具,四处传播邪教思想;

  6、私自制作邪教的标识、宣传单,制作的数量起到非常大的宣传作用;

  7、采用能博取人们注意的物品送人,用来伪装邪教的传播;

  8、其他法律认为是参与邪教的行为。

  以上涉及到的所有行为,都属于参与邪教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