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收养人未登记,不属法定继承人

  收养子女后未办理收养登记,这样的收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收养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利。

  张某婚后收养一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在其去世后,张某的父亲和妻子,就该养子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簿公堂。近日,南开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所收养之子不属法定继承人。

  家住南开区的市民张某与刘某2000年6月登记结婚,刘某为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由于婚后无子,张某夫妇于2002年收养一子,但未进行收养登记。2007年9月,张某病故。对于张某夫妇的养子是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及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张某的父亲与妻子发生分歧,并诉至南开法院。

  在诉讼中,被告刘某申请追加女儿和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刘某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共同居住生活,至2007年9月张某病故,共同生活了七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但2002年张某生前与妻子刘某收养之子,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

  法院遂据此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法分割了遗产。

  总结,收养登记如何办理?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有哪些?法定继承顺序有哪些?

  一、收养登记如何办理?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有哪些?法定继承顺序有哪些?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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