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条件如下: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一般不能加刑,但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