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限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实行限产、停产整治是针对以往不法排污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屡教不改给予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也解决了目前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往往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比罚款更大,对不法排污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以往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未对适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范围给与明确的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实施限产停产整治“畏手畏脚”,这次的办法将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方便了执法实践的操作。在此基础上,该办法又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企业一旦触犯,就会停业、关闭。犹如给不法排污企业悬起了利剑,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排污企业存在超标或者超过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排污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