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11月18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认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亮点主要是对违法企业可按日处罚,上不封顶,对违法企业负责人可进行行政拘留,突出强调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为公民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对违法企业可按日处罚

  对于社会长期诟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难”的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打出重拳,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该负责人说,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加大了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种处罚力度更严厉,使得违法成本更高。”该负责人说,同时新法还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这话不是说交了钱就能排污,而是要按达标进行排污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如果是超标排污,那就要受处罚。”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之前的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该负责人介绍,增加的规定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此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责任。同时,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媒体留意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由现行环保法的47条增加到70条,主要是增加了第五章,设专章阐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新法对公众有知情权进行了明文规定。”该负责人说,新法中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

  除了对公众知情的规定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还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