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法网说法:老年人只是需要一份关爱

  老伴于2006年去世,我们无儿无女,我独自一人生活。我有一个侄子刘某,我与他签订一份协议,并将我的房产赠给刘某,同时约定刘某承担赡养我的义务,直至我去世为止,然后我将该房产办理赠与手续给了他。但是,从今年开始,刘某拒绝赡养我,而且占用了该处房产,通过协商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与刘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刘某作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你作为遗赠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该《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小编有话说】

  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一些不孝子女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让老人难以安享晚年。

  子女拒绝赡养父母,法律拿他们没办法么?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以种种理由逃避义务的履行,父母依法有权利要求他们履行,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他们履行。法院在办理本案时,运用法律条款进行教育,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没有采取审理的方法,而是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妥善地调处了父女之间的赡养纷争,维护了父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赡养费的给付】

  赡养费就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赡养父母的,只要父母没有用遗嘱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子女是有权继承的;但完全不尽抚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拒不给付赡养费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费的给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对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甚至有个别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支持,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给付赡养费的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月、季、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什么大部分子女除不赡养父母外,还不支付赡养费?

  据小编整理发现有以下四种原因:

  1、赡养人兄弟姐妹多,众人互相推脱赡养责任,最终导致老人无人照料或照料不周。

  2、老人年老体弱多病,大多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理,治病需要较大开支,子女便对其产生嫌弃之感,不愿意照料及赡养。

  3、子女认为老人个人已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无需子女赡养。

  4、子女与父母感情不和,导致子女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