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的一般特点

  仲裁的特点如下: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8、国际性。

  普通仲裁一般一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加上审理立案的五天时限,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案件必须在50天(最长65天)内裁决。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