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地手续有瑕疵致房屋无产权,业主有理不支付购房款

  2001年9月李先生与开发商房山区某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购买该经联社开发的坐落于房山区良乡镇某小区楼房一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600元;李先生2001年9月交付首付款,余款银行按揭;商品房交付360日内,开发商为李先生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并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李先生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多次向开发商索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未果,于2003年12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诉讼中,双方庭外和解,开发商因未及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自愿降低5万元购房款,李先生撤回起诉。在此基础上,双方于2004年5月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所购房屋总价款27万元,李先生于2004年5月付首付款10万元,余款17万元做按揭;开发商限期为李先生所购房屋办理北京市大产权。李先生交付首付款10万元,开发商交付了房屋,购房余款17万元至今未付。产权办理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却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2004年3月,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经发出通知,撤销了李先生购得房屋小区的用地手续。法院认定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用地手续的瑕疵,是导致双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不能取得产权证书的主要原因,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先生无过错。因此,开发商要求李先生支付购房余款的要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