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占道堆放砖块酿车祸,赔偿死者家属一万二

  2007年9月5日,刘佳、王招梅夫妇建新房,将购买的砖、石片等物占道堆放在公路边。当晚10时郭同林酒后驾驶摩托车,后载金某撞上刘佳夫妇堆放在公路边的石料而翻车,造成金某当场死亡,郭同林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同林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刘佳、王招梅在道路上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堆放石料,妨碍交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金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郭同林与金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金某家属人民币7.9万元,金某家属郭桂勇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佳夫妇赔偿因金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金某死亡经核定赔偿金额为1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同林酒后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未确保安全,在行车时存在重大过错,撞上路边的石堆,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郭桂勇等人与郭同林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在本案中不主张对郭同林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佳、王招梅违法在公路上占道堆放石料,最终酿成交通事故,应对金某之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